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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

王龙伟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在现代社会中,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为了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各种类型的企业均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融资这一重大问题。


传统的企业融资方式基本可以分为权益性和债务性两类。这两类方式均有着自身固有的不足之处:


❶ 权益性融资通常都需要出资方在一定程度上关注或参与融资方(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和经营状况,而且一般只能在融资方实现盈利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取投资收益;尤其在被投资方是公司的情况下,由于资本充实原则的限制,投资方如果想要收回出资,更是只能局限于股权回购、对外转让,以及公司清算等既面临较大交易风险,又程序繁琐的几种特定方式。


❷ 至于债务性融资,一方面因为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因此资金融出方不得不严格审核资金需求方主体信用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充足且便于抵偿债务的担保,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从稳定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和现行监管规则对于债务性融资的规模还有宏观调控方面的考量,这无疑也增加了债务性融资的难度。


正是因为传统融资方式存在上述固有限制,那么一种能够突破这些限制,却又无损于交易安全的新型融资方式的出现,已经是势在必行。有需求就有创造,资产证券化就是近年来发展极为迅猛的一类独立于股权或债权方式之外的新型融资工具。


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即是以融资人所持有的、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但通常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来获得融资,以此来实现资产未来所产生现金流的提前变现,从而提高该资产的流动性。


举例来说,某旅游企业拥有大量景点的门票收费权,收入较为稳定,那么该旅游企业即可以发起一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其拥有的门票收费权打包卖给这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向该旅游企业支付基础资产的对价,这样该旅游企业即实现了门票收费权的提前变现;而作为基础资产已经卖断给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门票收费权所产生的收益,则用于向证券持有者还本付息。以上即是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从这个例子所描述的交易结构来看,资产证券化很明显独立于权益类和债务类两大传统融资方式:投资者并未直接投资于资金需求方,因此不属于权益类融资;同时资金需求方的资金来源是卖断基础资产的对价,与投资者之间也不存在债务关系,因此同样也不属于债务类融资。所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


从规避交易风险的角度来说,任何一种融资工具,都必须经过资金融出方对于融资人的主体是否适格、风控措施是否完备、融资方案是否合理等各方面的考量和判断;而从资金需求方的角度来看,也需要考虑融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及是否会因融资而受到诸多限制(如权益类融资中的对赌条款或反稀释条款设置、债权类融资中的财务监督、经营情况定期报告要求等)。而资产证券化则较为妥善地消解了资金融出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上述顾虑:


资产证券化以真实出售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较少受限于资金需求方的主体信用,投资安全性相对较高,因此资金融出方更看重基础资产的质量,无需为确保资金安全因而对资金需求方设置过高的门槛和施加诸多限制。正如上文的例子中所说,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金需求方通过将其持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卖断(即所谓“真实出售”)给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经发生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而所发行证券的还本付息,依赖的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再受制于资金需求方的盈利或亏损状况,这相较于严重依赖于资金需求方自身信用状况的债务类融资,显然安全性要高得多。基于这一前提,资金融出方也就无需在决定融资前过多考核资金需求方的主体信用,同样也不需要在资金融出之后持续密切跟踪资金需求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可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具有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独特优势。


在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现行监管体系中,根据交易结构和要素的不同,其可以细分为四类具体的产品类型,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并受不同监管规则的调整。对于这样一类复杂而精深的金融产品,作为从业人员来说,显然会有许多需要厘清的细节,也会遇到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资产证券化的实务研究也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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